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首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性隐私是自然人最核心的隐私之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陈真未经王敏的同意,擅自将双方之间的性隐私向他人公开宣扬,侵犯了王敏的隐私权。 其次,从在案证据看,王敏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也容易情绪激动,并存在过激言辞。陈真的不当言辞,属于在特定情境下的应激反应,法院对陈真的不当言论予以批评。陈真的不当言辞起因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及经济纠纷,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真具有贬损王敏名誉的恶意,也不足以证明陈真的言辞造成王敏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陈真向他人披露王敏性隐私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即便确实对王敏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对王敏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即王敏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本案中,陈真出于炫耀等个人目的,擅自将王敏性生活隐私向陈真的同学、老乡以及同事等人公开披露,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王敏的羞耻感、自尊心,而且对王敏未来的生活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陈真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王敏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陈真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千元。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本文所用皆为化名)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一中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