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李长青律师处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被羁押超过15年、5600多天后,于2020年4月1日,被宣判无罪并释放。
6月2日,吴春红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万余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万余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发生一起中毒案件,两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是嫌疑人,被认为是因琐事“投毒报复”。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08年,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吴春红上诉,2009年,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吴春红的父亲提出申诉,2012年,河南省高院驳回其申诉。
2018年9月29日,最高法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院此前的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春红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2020年8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自2004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吴春红被羁押5612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2019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标准346.75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共计194.5961万元。
该院认为,本案中,吴春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逮捕,实际羁押5612天后再审改判无罪,客观上给其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家庭生活亦受到一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囯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情况,决定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对其主张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补偿费问题。该两项费用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无罪羁押赔偿范围,吴春红要求赔偿该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该院认为,关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问题,根据吴春红的主张,该两项费用不属本院做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的范围,吴春红要求本院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前述国家赔偿决定书称,关于赔礼道歉问题。吴春红已经再审改判无罪,做为原生效裁判作出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向吴春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