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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张玉环案无罪判决书全文:疑罪从无,不能认定有罪(4)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8-04 | 人气: | #评论#
摘要:张幼玲的上述证言与张运海、被害人张振伟母亲刘荷花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注明接报后即赶赴现场,于10月26日、10月31日在进

 
张幼玲的上述证言与张运海、被害人张振伟母亲刘荷花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注明“接报后即赶赴现场,于10月26日、10月31日在进贤县火葬场对尸体进行了检查”。
 
综上,虽然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的落款时间是1993年11月10日,但是在张玉环于1993年11月3日作出有罪供述之前,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尸体已经进行了至少两次检查,且村民通过张幼玲的描述对被害人身上的主要伤痕及死因有所了解,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应认定为先证后供,不能排除张玉环供述前已经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可能。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
 
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
 
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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