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谈“绿孔雀”案: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经验(2)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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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五,具有一定职权色彩。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在居中裁判的基础上,具有适度的职权性。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
第五,具有一定职权色彩。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在居中裁判的基础上,具有适度的职权性。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范围内对其主体资格条件进行扩张解释,落实各类保障支持措施,提升社会组织起诉的积极性和专业性。
比如,在原告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时,要给与释明变更或者增加;不允许原告随意撤回起诉;对于调解要给予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同时要公告,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件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应由被告承担。
谈预防性公益诉讼:
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
澎湃新闻:“云南绿孔雀”案是否更加特殊?
王旭光:没错,“云南绿孔雀”案与四川法院正在审理的“五小叶槭”案同为我国两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它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澎湃新闻:如何看待法院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扮演的角色?
王旭光:预防性公益诉讼往往涉及资源利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环境保护等多重利益,更加考验司法的智慧和担当。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妥当衡量各种利益,要考虑是否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是否会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环境权益等因素,依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预防性环境侵权责任。
澎湃新闻:您如何评价这起案件的意义?
王旭光:“云南绿孔雀”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之中,鉴于司法实践中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该案的裁判将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可资借鉴的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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