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正当防卫问题,司法实践中也要防止法律适用中的矫枉过正,特别要注意确属防卫过当,或者本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斗殴、伤害行为,像防卫挑拨、假想防卫等,因为受一时舆论的影响,把不是正当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处理。如果那样,违背立法本意,社会治安秩序将受到严重挑战。总体来说,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权的行使纠正了社会关注的一些案件,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这一类案件的处理,以及背后司法理念的转变,也说明检察机关过去责任担当有不够的地方。近来对几起正当防卫案件依法履职,就是检察机关认真思考如何在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需求,努力在供给侧提供更多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检察官履职要客观公正,这是中外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还首次写进了检察官法。实际上,个案起诉与否不仅是个司法技术问题、在理念上深层次解决好不起诉权问题,根本还在于如何认识、正确运用好检察权。检察机关既有追诉有罪,也有保护无辜者的法定职责,收集证据也要注重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证据全面收集,适用法律更要全面考虑;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疑难时,罪轻罪重,按照罪轻处理;有罪无罪,按照无罪处理,就是宁失不经,不伤无辜。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努力改变检察就是诉、就是重惩的片面履职形象和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误解。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司法保护,更要始终注意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没有变”的要求,给予平等保护。在当前形势下,对民营企业负责人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只有依法适当地倾斜,才能把中央精神、对民营企业的扶助真正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