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库 2019-07-18 14:38:28
作者:望沧客。原题:从张扣扣案看复仇与正义。这是作者向法律读库的原创投稿。2019年7月17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死刑执行前,汉中市中院依法允许了张扣扣与亲属会见的请求。案件到了这一阶段,被告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似乎尘埃落定,但是本案背后关于复仇与正义的探讨却远没结束。 近来热播的电视剧《九州缥缈录》中,北陆大君吕嵩站在草原上问部下,这草原上为什么各个部落之间总是杀来杀去,不能和平共处?原因就是仇恨与贫穷。 这里的仇恨事实上就是为了生存而必须选择的争斗,物质的匮乏让部族之间难以形成繁琐精细的通用守则,只能以简单的血债血偿作为共识。复仇现象最早出现在原始社会,并且十分泛滥,“相杀必报”作为一种维持部落延续的生存法则发挥了重要作用,到了奴隶社会,虽然习俗逐渐形成礼法,但是暴力复仇作为一种普遍的习惯和朴素的价值观开始逐渐上升为维护王权的道德理念和解释战争义与非义的政治手段,而儒家思想的广泛传播,“抚我则后,虐我则仇”“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等儒家思想开始为忠孝的内涵赋予了更深刻的有仇必报的道德义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成文法的出现与完善,自秦汉以来,国家政权开始有意识的约束复仇现象,采取“礼乐刑兵,综合为治”的方式,以情理与法理共同调节社会矛盾。但这一过程也经历了长期的演化发展,最终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特有的天理、国法、人情兼顾的传统法律思想。与此同时,杀人偿命、有仇必报等私义合理的思想也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顽固地传承在中国老百姓的思维基因里。 事实上,暂且不谈复仇行为的合法性,复仇这种私义行为中,其当事人所认为之“义”,站在不同视角的人必然的出不同的认定结论,这也是私义行为最大的缺陷。 回顾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发展历史,可以看到,摒除私义,倡行公法是统治者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一贯价值取向和方法选择,只是受到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对于复仇行为的限制从十分有限到相对有效,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复仇作为一种私义,严重妨碍社会安定,其产生的后果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权威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也极不利于在全社会树立遇事靠法、自觉守法的法治意识。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经验。尤其是面对社会关系立体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社会主体多样化、社会利益差异化的现实状况,必须建立一个社会成员主动尊法守法用法与形成完备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良性循环。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罔顾案件事实,夸大甚至为某些犯罪事实捏造所谓的情义合理,以此为砝码影响司法的天平,将会撕开一道以情代法、以情逼法的口子,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而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之所以引起大众关切,就在于张扣扣杀人为母报仇的动机得到了社会同情,而这一朴素的情感认同正是来自于传统文化中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道德理念。可是,乍见之下的正义绝不是真实可靠的正义。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一案,在1996年已经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汉中市检察院在张扣扣案审理过程中,特意调取当年案件资料、走访相关证人,排出了当年案件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而根据96年案件的判罚,可以认定事实证据清楚,定性准确,判罚适当。也即是当年伤害张扣扣母亲的人,已经得到了法律给予的罪刑相适应的惩罚。从这一角度来看,张扣扣等待二十多年的复仇一说难以成立,一些媒体为其标榜的正义是伪正义。 张扣扣的确是一个可怜的人,他年幼丧母,亲眼看着母亲被打死,过得也不如意,这一切都极易博取广大民众朴素的同情,可怜似乎应当成为从轻处罚他的理由。于是,有相当一部分人歪曲事实,企图渲染张扣扣从小的悲情经历、夸大其心理创伤,通过片段式的好人场景来为张扣扣的卑劣作案动机遮盖上善良的模样,生硬的把夸大的可怜身世与其作案动机联系起来。然而,通过检方大量的走访本案与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两个案件的多名证人,调查大量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张扣扣复仇是假,其在生活工作不顺之下产生不满情绪,为了宣泄不满情绪是真,而复仇,只是他残忍灭门的一个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