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在送货时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对被狗咬伤人员注射狂犬病疫苗系常识性的治疗举措,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医疗费1520元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在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过程中情绪激动、躺在地上、服用速效救心丸,后由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为此支出包括救护车费在内的医疗费2100余元,法院认为,该医疗费的发生与小张原有高血压等疾病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但法院注意到,小张被狗咬伤后产生一定的心理恐惧,从而导致情绪激动,属于正常的身体反应。赵女士拒绝小张要求陪同就医这一尚属合理的诉求,从而导致其情绪激动,且事后的事实证明,800元赔偿款仅为支付注射狂犬病疫苗费用的一半左右,根本不足以弥补小张的合理损失。因此可以认为,赵女士的行为诱发了小张的原有疾病,小张至医院就医与被狗咬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考虑抢救医疗费毕竟不用于治疗狗咬伤直接造成的疾病,故酌定由赵女士赔偿上述医疗费的一半。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法院亦酌情对数额予以了调整。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