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使发放时间已经超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最晚支付时间,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无故拖欠”的违法情形,不能成为龙五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 2、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获得的经济补偿只能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二审判决从2003年9月开始计算龙五的经济补偿,处理不当。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高院裁定: 公司于2月27日和28日支付1月的工资,已经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需支付经济补偿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从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其应否向龙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可见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末。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上述规定,公司至迟应于每月22日前向龙五发放上月工资,否则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在本案中,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和28日支付了龙五2019年1月的工资,已经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龙五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对于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二审判决判令公司从龙五入职之日起即2003年9月开始计算经济补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恰当。 对于公司主张龙五对公司在每月28日或3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一直不持异议,应视为放弃权利一节,本院认为,权利的放弃应当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龙五在本案纠纷前对工资发放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并不能推断出其已经放弃相应的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申请再审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高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新闻 25日发放上月工资 员工怒炒老板“鱿鱼”还要求补偿近3万 法院的判决说理很精彩 想必每一个职场人,在工作中最开心的日子就是发工资的那天了。不过,工资什么时候发放却大有讲究,深圳一家公司就因为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与自家员工打上了官司,法院会支持谁呢?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5月2日,许某某入职B公司。许某某称,A公司、B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经营地址相近,经营范围相同,为关联公司。 根据许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等查明,许某某的社保从2013年5月起至2016年5月由B公司缴纳,工资亦由B公司发放;从2016年6月起至2019年2月许某某的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亦由A公司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