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2019年2月25日,龙五向公司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19年1月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龙五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114元。 离职后,龙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10267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龙五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于每月28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符合合同约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并不存在拖欠龙五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情况。而对于公司2019年1月份的工资,公司也于2019年2月27日和28日向龙五发放。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公司于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向龙五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公司向龙五发放2019年1月份的时间符合上述约定,且上述支付周期也没有一个月,并不存在龙五所主张的违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规定。因此,龙五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无权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驳回了龙五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 龙五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公司未在22日前支付上个月工资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和28日支付2019年1月份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经员工书面同意的,可以再延长十五日。 本案《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于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向员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也即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下个月第七日,经员工书面同意的,可以再延长十五日,也即最迟用人单位应当在下月22日支付上月的工资,故上述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8日或者30日支付上月工资,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公司应按条例的规定于每月22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其未在该日前支付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龙五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当予以支持。 龙五自2003年9月27日入职,双方确认于2019年2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按15.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共计为110267元(7114×15.5)。 最终,二审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龙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0267元。 申请再审: 15年来都是这样发工资,龙五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放弃 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明确约定,公司应于每月28日或30日前支付上月工资。自龙五2003年9月27日入职以来,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均有相关约定。在双方劳动关系持续15年多期间,公司均按合同约定在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龙五的上月工资,龙五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