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此,立安置业认为其实现不了原合同目的,故提交《退出报告》。 2015年7月1日,未央区城改办、汉城街办作出《关于西安天朗地产集团退出罗家寨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报告》,同意天朗地产集团全资子公司立安置业退出该项目,并对罗家寨综合改造项目进行审计。 2016年9月22日,未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同意西安天朗地产集团退出罗家寨综合改造项目,并确定:汉城街办负责,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街道、区级层面分别认证;由西安汉长安城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结束后接管项目账务;对于退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资金退还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认定。 次日,西安汉长安城特区管委会召开主任办公会,确定同意西安天朗地产集团退出罗家寨综合改造项目。 2017年6月30日,立安置业、汉城街办、未央城改办签署《罗家寨村240户拆迁安置补偿资料移交表》等资料。至此,立安置业完全退出罗家寨综合改造项目。后续村民安置问题由政府方面解决。 2019年5月20日,陕西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未央区政府委托作出《未央区汉城街道罗家寨村综合改造拆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对立安置业支出的164173258.36元予以认定。此外,2013年4月2日,立安置业向汉城街办支付协调费500万元。两项合计,共计169173258.36元。 根据《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投资人准入和退出制度(暂行)》【未政发(2010)43号)】之规定,投资人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因非自身原因,造成城中村改造项目无法实施,由未央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会商相关部门后,按照《未央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退还投资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投入的直接费用。 街办被裁决为偿债主体 退出罗家寨综合改造项目,并审计明确投资费用后,立安置业却迟迟未收到退款。经多次催讨无果,立安置业依照《四方协议》约定,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汉城街办及未央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原未央区城改办)。 2023年12月20日,西安市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前述内容一致。 仲裁庭认为,汉城街办与未央区城改办主体适格,在二者同意立安置业作为投资主体退出项目合作后,应由本案合同一方当事人、拆迁的组织实施主体汉城街办承担返还资金的义务。 至于立安置业关于未央区城改办应一起承担返还资金义务的主张,仲裁庭认为,未央区城改办始终承担监管协调职责,非返还资金义务主体,其应履行监管善后义务。 汉城街办和未央区城改办在辩驳和质证中称,应由西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管委会、西安汉长安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资金返还义务。仲裁庭认为,特区管委会和汉长安城投资公司并非《四方协议》的主体,不受该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至于2016年9月22日未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9月23日特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通过“由西安汉长安城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结束后接管项目账务;对于退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资金退还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认定”的决议,系未央区政府和特区管委会的行为,汉城街办作为区政府派出机关,可依据上述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向汉长安城投资公司索取本案所确认的款项。 负债已逾2亿元,强制执行1512万余元 确定完偿债主体后,仲裁庭对债务金额进行了确认。 本金主要分两笔:2013年4月2日,汉城街办收取立安置业罗家寨综合改造协调费500万元;经未央区政府委托审计认定的立安置业支出费用164173258.36元,其中包括拆迁补偿支出、拆迁工程支出等。 立安置业合计支出本金为169173258.36元,仲裁参与人各方当庭予以认可。关于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认为,结合本案情势变更和相关证据内容,以2017年6月30日签署项目资料移交表、合作关系终止的次日,即2017年7月1日为起始日计息,较为公平合理。 2023年12月20日,西安市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裁决汉城街办于十日内支付立安置业169173258.36元及利息;本案仲裁费1433735元(立安置业已预交)由立安置业承担71481元,汉城街办承担1362254元,汉城街办承担部分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立安置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