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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强化助贷行业马太效应,助推轻资本模式

金融 | 发布时间:2020-07-20 | 人气: | #评论#
摘要: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叶映荷 2020-07-20 07:12来源:澎湃新闻 字号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不断深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都在尝试以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叶映荷

2020-07-20 07:12 来源:澎湃新闻

字号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不断深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都在尝试以不同模式不同程度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另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整治之风,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退出P2P网络借贷业务,许多大型企业选择转型金融科技,发力“助贷”,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服务。
 
7月17日,由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对贷款合作管理制定了多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助贷”业务指明了方向。
 
那么,《办法》对“助贷”行业有何影响?“助贷”业务又会走向何方?
 
“助贷”行业管理精细化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公司转型而成的金融科技公司就属于其中。
 
5月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答记者问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撰文指出,对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办法》是“稳定器”,将促进并规范互联网贷款相关合作。《办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助贷”“联合贷款”,但对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开展合作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均被列为合作机构范围;除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外,其他环节均可委托或部分委托合作机构开展。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金融科技公司等合作机构应借助政策东风,规范合作行为,发挥在客户引流、资金支持、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弥补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客户需求、资金来源和风控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构建良性互动的‘商业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合作模式。”董希淼称。
 
乐信CEO肖文杰表示,整体来看,《办法》展示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态度的积极转变,最受外界关注的一点在于,新政为助贷业务合规了指明方向,行业有望迎来良性快速发展。新规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作出概括性定义,将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均纳入合作机构范畴。
 
他说:“换句话说,以往一直被误解为P2P的助贷机构正式获得监管‘正名’。”
 
一位“助贷”行业的业内人士称,正式发布的新规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差别不大。对于助贷今后的机构合作模式,贷款产品模式及额度,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大数据隐私保护,各参与方风控要求等等方面算是最终落地,未来在助贷业务中,各方的权责角色界限要求,都进一步明确,是有利于助贷业务更健康的进一步发展的。
 
名单制管理是否有马太效应?
 
从具体内容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机构准入机制,实行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并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同时,在合作期间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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