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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保监局开11张罚单,2家银行因贷款管理不慎被罚

金融 | 发布时间:2019-01-17 | 人气: | #评论#
摘要: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郭钰 2019-01-17 17:36来源:澎湃新闻 字号 2019年开始未满一月,金融业依然延续严监管态势。 1月15日,湖北银保监局披露了11张罚单,涉及辖区内的汉口银行和湖北咸宁农商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郭钰

2019-01-17 17:36 来源:澎湃新闻

字号
2019年开始未满一月,金融业依然延续严监管态势。
 
1月15日,湖北银保监局披露了11张罚单,涉及辖区内的汉口银行和湖北咸宁农商行。
 
具体来看,汉口银行领到8张,被罚款100万元,相关涉及的具体责任人也被罚款5万元或受到警告处罚 。被罚原因为违规为项目建设提供融资;借助通道违规发放委托贷款,并承担实质性风险;贷款“三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
 
咸宁农商行领到3张,被罚款30万元,相关责任人受到警告处罚。主要违法违规案由是“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
 
二者共同的被罚原因都有“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
 
据一位股份行浙江沿海地区支行行长向澎湃新闻介绍,上述银行主要违反了“实贷实付”的原则。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为了防止出现超额放贷及挪用贷款资金等问题,银保监会曾在2010年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为贷款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发放后应尽快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禁止超出合理时间长期滞留在借款人账户上;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按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并定期通过有效方式核查用款计划的合理性和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坚决禁止借款人有意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要求的行为,可采用按月核定自主支付最高额度的方式加以控制。
 
湖北咸宁农商银行成立于2013年10月18日,由咸宁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整体改制而成,是该市资产规模最大的地方性法人银行。截至2018年4月末,资产总额达到391.92亿元,存款余额343.73亿元,贷款余额217.75亿元。 
 
汉口银行前身为武汉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12月,是湖北省第一家商业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末,汉口银行资产总额2919亿元,资本充足率13.8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10.02%,不良贷款率2.13%。2018年前三季度,汉口银行实现营业收入43.99亿元,净利润12.2亿元。目前汉口银行正在接受A股IPO上市辅导,辅导券商为海通证券。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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