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6月28日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此次既是对信保合作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也进一步放开了对信托公司从事信保业务的限制,对信托公司是一次“松绑”。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具备条件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书面决议;其次,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第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对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等
《通知》重点对投资标的做出了规定,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其中,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同时,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信用增级采用以方式或其组合: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2. 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3.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对于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1.上年末净资产不低150亿元;2.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3. 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险资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险资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目前从规模占比来看,集合信托产品中房地产信托已经上升成为支柱业务,金融类信托产品受证券市场和监管的影响表现不佳。
保险信托合作的历史,可以追溯至2012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从此,保险和信托的合作局面打开。根据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中保登)披露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由2012年的0.42%增长到2018年第三季度末的7.91%。2018年,有152家保险公司投资了信托计划,年度投资规模达到1.26万亿元。在投资偏好上,从2013年起保险资金投资AAA级信托产品的投资规模占比逐步提高,由2013年47.11%增长至2018年的83.27%。进入2019年以来,由于债券市场利率下行、股票市场尽管回暖但投资人仍然惊魂未定,非标资产的配置逐渐成为重头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