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检察机关认为,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同时认为张利华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同样被检察机关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不过金龙鱼方面对此并不认可。公告显示,广州益海聘请的辩护律师和咨询的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并提出四点理由: 一、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融资性的贸易行为; 二、广州益海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 三、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之间的棕榈油买卖价格均是正常的市场价格; 四、广州益海对于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交易结算情况并不知情。 广东梵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佑华告诉清流工作室,广州益海的四点理由主要目的是想证明公司在主观上无法预知到合同诈骗,没有对合同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本案涉刑的核心原因在于云南惠嘉拿了货没付款,并且伪造了公章、对账单,可能存在不法占有的诈骗目的。 刘佑华认为,广州益海的抗辩目的,是撇清其在这段贸易过程中的作用,即:广州益海的责任仅限于保管货物、见单交货,不实质参与贸易过程。 那么,作为中转仓储方的广州益海在其中究竟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刘佑华告诉清流工作室,广州益海作为中转方,是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仓储保管人的核心义务是管理货物、清点货物,类似“保险柜”。原货主安徽华文将货物存进广州益海,广州益海凭安徽华文的《货权转让通知书》转给第三人,安徽华文也可以凭《入库单》等文书自己提走货物。然而,广州益海有责任检查单证真实性、货单一致性。一旦出现单证造假、无单放货、货物交付错漏,还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云南惠嘉正是通过私刻广州益海公章签发的《对账函》提走货物。 刘佑华告诉清流工作室,若因为检查疏忽被伪造的单据提走货物,中转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仓储方有尽职尽责的审慎保管义务,如果被提走货物,那么除了货值本身,还有可能出现高昂的违约金;而在刑事责任方面,仓储方的放任不管、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有可能成为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帮助犯。
刘佑华认为,在本案中,广州益海在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目前是难以确认的,这也是本案检察院、律师调查、辩论的重点问题。犯罪成立与否,仍需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