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程野入职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花名“鼠小野”。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程野在担任“三只松鼠公司”鼠小野产品特种队队长和产品供应链中心辣条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程海兵、黄浩二人单独授意供货商提高供货价,并从中索取回扣,共计5302377.7元。其中,被告人程野参与收受贿赂共计5302377.7元,个人实际所得共计4088177.7元,被告人程海兵、黄浩参与收受贿赂2396400元,个人分别所得607100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被告人程野与被告人程海兵合计,欲利用程野在“三只松鼠公司”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寻找合作厂家,并从中获取好处费。之后,程海兵找到被告人黄浩,通过黄浩找到长沙市馋大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提出与该公司合作采购产品并收取回扣的要求,喻某表示同意。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程野伙同被告人程海兵、黄浩收受长沙市馋大嘴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喻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2396400元,其中程野分得1182200元,程海兵和黄浩各分得607100元。 2.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程野以提高货品采购价格,从中收取回扣的方式,向湖南味到舌足食品有限公司张又文(另案处理)索要回扣款共计2405677.7元。2020年9月,程野得知“三只松鼠公司”正在调查自己,为隐匿罪行,程野与张又文伪造了投资合作协议,并退给张又文(另案处理)150万元。 3.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程野以上述同样方式收受驻马店市慧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满柏(另案处理)回扣款500300元。 2020年10月27日,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民警在芜湖市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人程野抓获,同日又在广州市天河区联合广州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程海兵抓获。2020年10月26日,湖南省湘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湘潭县将被告人黄浩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浩、程海兵各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张又文退出程野受贿款150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被告人程野用违法所得购买的车牌为皖B×××××宝马牌轿车一辆(购买价值268000元)及在其妻子方某名下位于芜湖市三山区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17.17平方米,总房款1141236元)。程野家人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178941.7元。 最终,程野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三只松鼠前总监盗卖公司废纸箱被判刑 稍早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蒋飞,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大专文化,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原参谋部总监,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住芜湖市弋江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蒋飞利用其担任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华北DC高级经理兼天津配送仓经理及华北大区总监兼天津2C发货仓运营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龙金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279042元及宝马牌BMW7201EMHEV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29000元)。 此外,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蒋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童庆林采取销售不入账或调整过磅表等方式,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废旧纸箱(价值人民币684000元)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蒋飞分得344000元,童庆林分得340000元。 另据法院查明,被告人蒋飞于2013年7月22日入职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任物流仓管,内部花名为“鼠阿飞”,2019年8月更改为“鼠卫青”。2016年7月1日任华北DC高级经理兼天津配送仓经理,2019年9月12日任华北大区总监兼天津2C发货仓运营经理,2020年3月8日与华北大区新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交接结束后至案发前任物流参谋部总参谋。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飞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804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蒋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童庆林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684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属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