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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办了企业垮了”问题如何破解(3)

商业 | 发布时间:2020-04-10 | 人气: | #评论#
摘要:刘山泉告诉记者,深圳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不捕不诉案件,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和制约措施。经承办人审慎核查,充分听取侦查机关意见,提交检察官联

刘山泉告诉记者,深圳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不捕不诉案件,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和制约措施。经承办人审慎核查,充分听取侦查机关意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在检察机关内部层层审批后,方可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涉民营企业案件,还会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的方式。

对于已经作出决定的案件,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措施外,法律还赋予侦查机关复议权和被害人申诉权。同时,深圳检察机关在部分不捕不诉案件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不捕不诉权的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区分对待有关护不盲目

特别的司法关护并不盲目。

张书凤说,检察机关将全面、综合、客观地考虑企业经营者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不捕不诉。不羁押并不是意味着法律责任会消失、减轻,而是同样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经营者既受到惩罚又受到教育,助力企业发展。

“变更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法律责任就没了,最终还是要根据审查后的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起诉的还是要起诉,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但在这之前,他们可以继续投入生产经营。”关开城说。

多位法学专家也注意到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对企业特别的司法关护,并对这一做法大加赞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进行轻缓化处理,体现了人权保障目标下检察权行使的谦抑性原则,有利于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体现了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行使检察裁量权时,可以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作出最佳选择。轻缓化处理,就是检察机关充分考虑疫情影响,执行稳定经济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最佳选择。

熊秋红同时指出,特别的司法关护应当限制在一定范围,不能无限扩张,必须坚守法治原则,综合平衡各种利益,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一刀切”地从宽处理,要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如果企业经营者从事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说,检察机关特别的司法关护不仅于法有据,而且符合党中央有关“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的要求,契合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智慧和时代担当。

“当然,特别的司法关护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案件类型,对于严重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惩处;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一般犯罪,在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适用不捕不诉,可以有效减轻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也能使其得到教育,今后守法经营。”时延安说。

对于今后如何更好地贯彻这一司法理念,让更多企业经营者感受到司法温暖,关开城认为,检察机关还需要积极建立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预防机制、办案影响评估机制、民营企业信访快速处理机制等,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刘山泉提出,为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政法机关应加强协调、沟通、配合,只要认罪悔罪,证据固定了,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都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此为抓手,推动保障人权、文明司法的理念深入贯彻执行。(记者 周斌)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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