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客户端 2020-04-09 09:06:11
来源:法制日报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对企业经营者不捕不诉情况调查 ◆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落实少捕慎诉 ◆ 降低审前羁押率是长期司法政策 ◆ 为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稳定着想 ◆ 公开听证避免权力滥用暗箱操作 ◆ 不羁押不意味法律责任消失减轻 ◆ 建违法犯罪预防等机制服务民企 “总经理已经被抓了,董事长要是再被判刑,公司肯定垮了……”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因涉嫌单位走私犯罪,多名高管被抓,200名员工签字求情,希望司法机关对董事长李某从轻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在走私行为中,李某非直接决策、实施者,所起作用较小且认罪悔罪;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本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董事长被起诉判刑,对企业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 经综合考虑,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代理律师的意见,4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对李某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对企业经营者不捕不诉,绝非个例。 记者近日采访广东深圳、浙江绍兴、江苏无锡、河北邢台等地检察机关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严防“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涉企不捕不诉大幅增长 “回到工作岗位后,希望你积极履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社会经济发展多作贡献。”4月8日一早,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到看守所对邓某进行讯问后,宣布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邓某被取保候审。 邓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研发总监,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邓某被羁押期间,公司多个国外运营商项目陷入研发瓶颈,可能因订单无法按时交付承担巨额赔款及商誉受损。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考虑到本案犯罪事实已查清、邓某认罪悔罪、法定刑在7年以下、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系公司重要技术人才,遂作出上述决定。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办理涉企案件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同时,全面梳理排查在办涉企案件,对所有在押人员依法开展动态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改变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避免因被立案、侦查影响生产经营。”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琦介绍说,2月3日至今,新昌县检察院共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主或企业关键人员作出不捕不诉、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案件15件,与前两个月相比增长了4倍。 不仅仅是新昌检察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均加大了对涉企案件的办案力度,不断释放司法善意,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关开城告诉记者,无锡检察机关对在押涉企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坚持每案必审,加快审查评估节奏,原则上应在立案后7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不捕不诉、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大多集中在涉民营企业案件。”关开城说。 据统计,2月3日至4月3日,无锡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捕不诉、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案件达19件25人,较去年同期增长约36%。其中,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2件2人,不诉6件9人,建议适用缓刑11件14人。 2月3日至3月31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不捕4人,不诉18人,建议适用缓刑两人。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加大了对涉企案件的审查力度,不捕不诉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不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刘山泉举例说,从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月2日对那家高新技术企业董事长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速度比以往加快了很多。 给予特别的司法关护 实际上,2月25日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专题会议、新闻发布会都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