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临近,电商平台“二选一”之争又起。
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近日有了结果,最高法二审驳回了天猫“案件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据这份10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京东起诉认为天猫通过签订“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开设店铺的众多品牌只能在天猫开店,而不得在京东参加促销活动和开店,这种“二选一”行为,侵犯了京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赔京东10亿元。
管辖权裁定一出,意味着“东猫案”或将进入实体审判。
近年来电商平台的崛起与衰落此起彼伏,时常将矛头指向电商巨头阿里的“二选一”之争,随着新晋电商平台迅速崛起,而愈发激烈。
近日,阿里、京东、拼多多三方高层先后为“二选一”发声,阿里方面认为,这是正常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拼多多认为,这是不对等的商业契约;京东认为,这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多名权威专家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东猫案”必须审视三个最为关键问题: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如何确定;天猫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是否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2014年的“3Q大战”案,是另一起标志性的互联网垄断纠纷案,最高法将该案列为了指导性案例,并总结出4大裁判要旨。该案中,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司法裁判在某种程度上曾颠覆过人们的日常认知——判决认定QQ在即时通信软件领域并不具市场垄断地位。
“3Q大战”案的判例对于“东猫案”有何借鉴意义?应如何理解《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诉争焦点:天猫是否具有垄断地位
最高法裁定书显示,原告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京东诉称,2013年以来,三被告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京东将其概括为“二选一”。
为此,京东请求法院的判令:1、确认三被告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与被告进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与两原告进行交易等行为;3.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因其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以及赔礼道歉及支付维权开支。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业务部主任李亚介绍,“二选一”现象在电商圈早已不是个例,但是真正到最高法院审理的,这是电商圈第一例,早在2014年,最高法就曾实体审判过另一起互联网垄断纠纷案。中国法院网发文评论该案为“真正懂得互联网的判决”,“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判决中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为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反垄断的裁判树立了一个标杆,将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
这起案件即当年备受关注的“3Q大战”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法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奇虎360方面的上诉。2017年3月6日,最高法审委会讨论通过,将此案作为第十六批指导案例。
澎湃新闻梳理3Q案的判决书发现,此次“东猫案”中京东的诉请与当年3Q案中奇虎的诉请大体一致,细微的差别是,当年奇虎直接诉请判令腾讯“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此次京东的首要诉请,则是先诉请“确认天猫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后才是“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