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酒店临时安置客房内确有离京需求的弹窗人员,经酒店核查,无中高风险区旅居史及未接触病例(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密接的,查验其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本人签订承诺书后,经酒店申请,由酒店所在区文旅局上报解除弹窗赋“绿码”,给予有离京需求弹窗人员24小时离京“窗口期”,若其24小时内未离京,由相关部门恢复“北京健康宝”弹窗。
(八)酒店要关注临时安置客房内健康码异常客人的身心健康。酒店要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强化对此类客人的疫情防控管理和服务保障,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属地卫健、街乡镇、医疗部门满足其就医需求,及时提供紧急和日常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得因弹窗延误患者治疗。
(九)“弹窗误伤”无异常人员判定标准。对北京健康宝出现弹窗限制的新申请入住和已入住涉疫风险人员,酒店要查验其行程卡、询问其旅居史和涉疫风险人员(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接触史等,经酒店核查,对7天内无1例及以上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或直辖市所在街乡镇旅居史的,且不属于入境未满10天的人员(澳门方向除外),且7天内与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没有近距离接触且没有同时空关联的,特别是不属于“同住、同餐、同工作(学习)、同娱乐(如棋牌、卡拉OK)、同行、同乘、同伴、同游、同厕”情况的,且无购买“四类”药以及诊所就诊史的,可判定为“弹窗误伤”无异常人员。
酒店要严格基于客观事实,按弹窗误伤人员判定标准严格进行判定,不得仅依靠个人诚信承诺书就草率作出“弹窗误伤”的判定,对判定“弹窗误伤”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定为“弹窗误伤”为其解除弹窗。
对酒店不严格履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给弹窗限制的新申请入住和已入住涉疫风险人员判定为“弹窗误伤”而为其解除弹窗,造成风险外溢和疫情传播扩散的,要依法追究酒店和酒店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畅通“弹窗误伤”无异常人员救助机制。经酒店核查,属于“弹窗误伤”无异常的,需在酒店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由属地街乡镇安排上门核酸检测或组织核酸检测,核酸检测为阴性后,由酒店为其申请赋绿码。如落位时已超过7天,落位后需至少再完成1次核酸检测,已经降级的区域可对客人提前解除管控措施,但解除前须有24小时内核酸阴性结果。
对弹窗限制的新申请入住和已入住涉疫风险人员隐瞒涉疫事实、虚假陈述骗取解除弹窗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规范执行健康监测。新申请入住和已入住涉疫风险人员在酒店健康监测期间,要严格履行其健康监测的责任义务,酒店须提醒其严格遵守核酸检测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要规范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每天监测个人体温;新申请入住和已入住人员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需报告酒店,并按防疫要求主动就医排查,酒店要提醒督促其做好个人防护和及时就诊。
(十二)酒店需提醒督促未按规定参加或完成核酸检测的人员尽快核酸检测。经酒店对北京健康宝出现弹窗限制的新申请入住和已入住涉疫风险人员的核查,对属于未按规定参加或完成核酸检测的涉疫风险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要求及时参加全市重点区和属地开展的区域核酸筛查;未按北京市防疫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酸检测(如进返京人员在抵京24小时后72小时内、14天内有购买“四类”药和出现发热等“十一类”症状到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须在72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等);或其他按防疫政策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酸检测而出现健康宝弹窗限制的涉疫风险人员。酒店要提醒督促其尽快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为阴性的,健康宝弹窗自动解除(转为绿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