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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市 | 发布时间:2019-11-27 | 人气: | #评论#
摘要:现代快报 2019-11-27 17:36 字号 现代快报11月26日消息,目前江苏省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00万辆,去年近一半的交通事故与电动自行车有关,还有不时发生的火灾事故对电动自行车的立法刻不

现代快报

2019-11-2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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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11月26日消息,目前江苏省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00万辆,去年近一半的交通事故与电动自行车有关,还有不时发生的火灾事故……对电动自行车的立法刻不容缓!
 
11月26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听取关于《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的说明。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江苏率先在省级层面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其中拟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
 
去年近一半交通事故与电动自行车有关
 
江苏是电动车生产、使用大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介绍说,目前全省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00万辆。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的迅速发展,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威胁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全过程管理予以规范。
 
“一是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需要;二是规范生产生活行为的需要;三是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 刘旸表示,近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严重。2018年,全省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事故总数的49.95%、40.31%,与2017年同比分别上升48.08%、7.77%。2018年,全省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500余起,造成10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500余万元,亡人数占全年亡人的14.7%。
 
另外,随着大量的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报废淘汰,一部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被随意丢弃,严重污染环境。因此,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江苏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给予制度保障。
 
快递小哥、外卖骑手注意:骑电动自行车不能再任性
 
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有的快递小哥、外卖骑手为了赶时间,不时上演“速度与激情”,横冲直撞,导致交通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对此,草案专列一条,给快递小哥、外卖骑手使用电动自行车“上规矩”。草案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的保险;(六)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在用的9成以上不符合国标,生产销售源头管理
 
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已关系到全省电动自行车产业链以及家家户户的生产、生活方方面面。
 
刘旸介绍说,从生产环节来看,江苏拥有3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年产1000余万辆,占全国年产量的三分之一,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旧的国家标准指标总体又非强制性,由于市场需求大,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迅速,很多生产厂家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目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90%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
 
但电动自行车在方便居民出行的同时一直存在着“管理难”等问题。对此,草案从生产销售环节进行源头管理,对生产、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维修等源头环节实施监管。
 
比如,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应当委托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认证,并及时将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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