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区五任交通局长全栽了,利用工程建设敛财纵容财务人员(3)
地市 | 发布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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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省纪委监委在《关于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系列腐败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剖析辛晓梅、杨哇玛、沈晓栋、祁世德等人违纪违法的深层原因
青海省纪委监委在《关于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系列腐败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剖析辛晓梅、杨哇玛、沈晓栋、祁世德等人违纪违法的深层原因,根本在于理想信念动摇、贪念利欲膨胀,权力失去监督、制度形同虚设,选人用人不当、管党治党不严等,这些看似平常又至关重要的因素导致涉案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一步步从违纪滑向违法,有的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
“那些逢年过节给我送礼的项目经理们,他们的小恩小惠就是糖衣炮弹。现在,这些炮弹终于炸了我。这主要是自己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导致的。”杨哇玛在悔过书中写道。
“权力失控,监督缺位,造成了长达十余年的乐都区交通运输局系列腐败案。五任局长都在贪腐路上‘刹不住车’,集体‘翻车’,令人深思。”拉得寿坦言,五任局长的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交通工作岗位上,之后他们又都陆续得到了提拔,这表明相关部门存在选人用人不当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对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日常考核考察不深入,监督不到位,交流轮岗不及时。
《通报》还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乐都区交通运输局系列腐败案中吸取深刻教训,对比案例找问题、找原因、找差距,做到入脑走心,警钟长鸣,引以为戒。各地各部门要从严从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坚决堵塞制度漏洞,预防腐败问题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紧盯重大工程、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强化“不敢”的震慑。同时,要用好问责利器,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就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系列腐败案件,记者还专访了青海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田奎。
强化对一把手日常监督落实管党治党“两个责任”
记者: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系列腐败案件有哪些特点?
田奎:纵观这起典型案件,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单位一把手带头违纪违法,尤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次是案件违纪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极坏。此外,这些被查处的领导干部久居滋生腐败的土壤中不闻其臭,对吃喝送礼收钱习以为常,思想认识出现严重偏差。既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案的人员多、单位多,公私交织,作案手段多样,手法隐蔽,不严惩不能警示他人。
记者: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系列腐败案的查处,暴露出了哪些问题?
田奎:剖析这起腐败案件,不难看出: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精神缺“钙”,理想信念丧失,忘却初心和使命。乐都区交通运输局系列腐败案被查的多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忏悔书都说明了这一点:腐败行为的发生,无一不是从“总开关”问题开始的。他们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和“围猎”,甚至没有了基本的是非观、荣辱观以及起码的认知能力。从收受小恩小惠开始,逐步走向了一条不归路,以至于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仍然顶风作案,毫无收敛意识。
另外,从我省查处的多起典型案例和调研掌握情况看,一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部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对“两个责任”认识不到位,用纪委的监督责任来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存在“党委挂帅,纪委出征”的问题。而纪委的监督责任在落实中也存在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行业、单位的监督部门政治担当不够,监督责任弱化,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敢提意见建议,不敢督促责任落实,不愿较真碰硬。
记者:这起典型案件对我们有什么警示?
田奎:一要常抓党性教育。党员干部一旦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就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迷失方向。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思想政治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坚持不懈抓好党性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时刻牢记对党的庄严承诺,时刻坚守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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