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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院刊︱刘潞:从乾清宫功能变化看清廷的理政制度(3)

文化 | 发布时间:2020-03-11 | 人气: | #评论#
摘要:批本处经手的本章成千上万,出现遗失或损伤难以避免。康熙六年就制定了遗失科抄者,罚俸两月的制度。或许是惩罚力度不够,此类事件还是间或出现,

 
批本处经手的本章成千上万,出现遗失或损伤难以避免。康熙六年就制定了“遗失科抄者,罚俸两月”的制度。或许是惩罚力度不够,此类事件还是间或出现,康熙十七年,又制定了更为严厉的“遗失红本者,降一级留任”制度。这一年,针对批本处与内阁出现提前泄漏奉旨之事,还制定了“凡奉旨事件,未到部之先,即行抄报知者,将报之人交部治罪。该科给事中罚俸六月”。随着时间推移,竟有官员将朝廷所颁诰命或勅谕,作为典当的质押物,这令玄烨十分愤怒,“二十五年议准,官员将诰勅质当者,革职”!虽加大了惩罚力度,但本章在传递中发生问题之事却很难杜绝。故乾隆帝初政不久,就制定了相互制衡的制度:“本章出入,关系重大,防微杜渐,不可不慎。嗣后凡有应发本章,批本处未发,内阁即奏闻。内阁未发,部院即奏闻,不必转相询问。庶将来朦溷迟延之弊,可以永杜矣。”从这条上谕也可看出,批本处、内阁延误或漏发本章的情况,确实时有发生。
 
(三)内奏事处与大臣奏事制度
 
与批本处隔月华门相对的,为内奏事房。《国朝宫史》述其功能曰:“每日内外臣工所进奏章,由外奏事诸臣接入,于此处交内奏事进呈。得旨后,仍由此交出。”这段话给人的印象,是奏章先交“外奏事诸臣”,再递交“内奏事”后进呈。的确,同书中还载有“奏事处”一条:“奏事处,不设首领,属四执事首领管。”所谓“四执事首领”,即掌管冠袍履带的乾清宫东庑之端凝殿首领。这表明,除“内奏事房”外,还存在一个“奏事处”。由于这涉及奏章的呈递程序,有必要辨别一下此二者是两个机构还是同一机构。
 
机构的要素,除功能外,最主要的是办公场所(清称“值房”)与人事构成。先看值房。内奏事房的值房所在十分明确,月华门南三间即是。那么奏事处呢?乾清宫东西两庑及东南庑、西南庑均无其处所(见上文)。作为在御门听政时承接奏章的机构,它绝不可能远离皇帝的理政中心。乾清门外东西两侧,南向面对的庐舍,“东为宗室王公奏事待漏之所,西为满汉军机章京直舍”。显然,承接奏章的奏事处值房,不可能与上奏者之“待漏之所”混为一处。可以认定,奏事处无值房。
 
再看人事构成。奏事处是个承接奏章的机构,在清廷机关中,却被划归为“武职衙门”,“为御前大臣所辖,则隶于侍卫处是也”。“侍卫处”,顾名思义,是扈卫皇帝的机构,其成员“选上三旗满洲、蒙古子弟之能者为侍卫”,即最为皇帝信任者为之。奏事处成员,由侍卫一人与章京六人构成。其侍卫,由“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内特简”而定,足见其地位之重要;章京六人中,四人“以内务府司员兼充”,另外二人,则是“各部院司员兼充”,其职能是“掌接清字汉字之奏折”。奏事处还有一类成员,即使役的太监:“奏事处。不设首领,属四执事首领管。太监十八名:内奏事太监四名⋯⋯随侍太监二名、记档太监四名⋯⋯使领太监八名⋯⋯专司传谕旨,引带召对人员。”
 
既然奏事处无值房,这十八名太监何以安置?从奏事处不单设首领太监,而属四执事太监一体管理看,它与前述批本处不单设首领太监,而与懋勤殿太监一体管理的方式是一致的。显见,奏事处应在乾清宫院内。鉴于清官文书在书写时,有时出现省略情况,如称“批本处”为“本房”、“本处”,《国朝宫史》中“奏事处”或为简称,实即“内奏事房”。
 
由此可判定,清官文书中所谓的“奏事处”,与“内奏事房”实为一体的两个名称,而非两个机构。朝臣奏章的传递程序,即先由奏事处的章京接折,送入内奏事房,再由内奏事太监送至批本处。月华门南的三间内奏事房,绝不可能是为18名太监入值提供,因为翰林入值的南书房也不过三间。而奏事处身居要职的一位侍卫与六位章京,必须要有相应的值房,他们与奏事处的18位太监,分享三间内奏事房,应该够用了。
 
这个承载着每天将部院大臣奏章上呈皇帝的机构为何年所建,目前因未见史料确载,尚无从判定,但最迟在雍正年间已经设立。雍正二年七月,胤禛担心有人在宣达上谕时会出错,在向内阁颁发的谕旨中提到奏事处,曰:“嗣后转传谕上谕之人,各令缮录一通,用印;交与奏事人等记档。如系无印之人,则各用本人图记。于每月奏事处一并缮录汇奏。”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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