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唐震东律师介绍,地方性法规将“入住”与“非入住”作为两个标准确定物业费,显然更符合公平原则,属于公平原则的精细化。物业服务人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既要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若地方性法规作出了空置房屋业主可打折支付物业费的规定,那么,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足额收费就属于违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唐震东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物业费是以小区为单位收取,小区的规模、档次和要求不同决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存在差异。”刘陆峰律师分析也认为,各地政府可以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对物业费收取进行差异化约定,让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都有章可循。 如何更好解决空置房屋物业费打折政策全国各地步调、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唐震东律师建议,在以后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过程中作出全国统一的规定。比如,可以借助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之机,明确规定未入住的空置房屋按照一定的折扣标准交纳物业费。另外,该部行政法规的名称建议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条例》。 “最直接、最简单有效的方法还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空置房屋打折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唐震东律师表示,各级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含有区分“入住”与“非入住”房屋的标准,以此确定物业费约定条款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性文本,并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样在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以此达到更好规范物业费收取行为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