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反映,山西长治晋能控股煤业集团赵庄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涉嫌瞒报。据了解,2021年9月5日,该矿3308工作面发生安全事故,致矿工张伟伟当场死亡。 死者:张伟伟,男,37岁,山西省高平市石末乡北张寨村人,他是上门女婿,2个孩子。综采队队长叫缑小忠,操作掘进机机头的两名工友王明、史爱国。目睹现场全部过程。事故发生后,赵庄煤矿的相关领导想到的并不是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和停产整顿,而是继续正常生产,采取了瞒报的行为,并对死亡家属给予高额赔偿(赔偿金高达600万左右)。 知情人还爆料,该矿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了,为了不被停产整顿,都是破坏事故现场、瞒报矿难、巨额赔偿。赵庄煤矿为了事故的不扩散,通知死亡家属秘密处理善后事宜,一方面对多家新闻媒体进行“公关”并封锁消息。 试问,在问责机制越来越健全、惩处力度越来越大的环境下,赵庄煤矿为何敢漠视生命,瞒报事故?我们不禁要追问,这瞒报背后是否还存在腐败问题?是否有“保护伞”在起作用?是否有“官商勾结”?这中间究竟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猫腻呢?走访调查发现,事故瞒报是“收益”大于“成本”。矿难发生后,矿方宁愿花钱将事故“摆平”,也不愿意上报,是因为一旦事故曝光,就要停产,甚至一个地方的煤矿都要进行安全生产整顿。对于矿方来说,这种“损失”是他们不愿意接受和看到的。 更重要的一方面,作为当地官员,尤其是相关领导,事故责任的追究直接关系到责任领导的“乌纱帽”。所以在各方利益的驱使下,矿主、官员、矿工家属等多方竟悄然结成了一个“瞒报链条”。 根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中和网 作者 张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