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在煤炭行业并不少见,国家为遏制矿难频发采取多种严厉措施加强管理,然而在国家严格管理的高压态势下,一些矿主在利益的驱使下在矿难发生后仍然铤而走险,选择瞒报。
近日接到和顺县当地群众举报,2020年5月9日,和顺县恒昌煤业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一死两伤,此三人都是亲属关系。
死者,文杰,现年 46岁,系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温村,死亡原因是在恒昌煤业生产过程中气体中毒死亡;两名伤者在太原医院治疗。
文杰的父母健在,其父70岁,母亲68岁;妻子侯向花 47岁,现住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东宋丁村。两个儿子读书,大儿子文志峰,二儿子文志翔。据知情人透露:事故发生后,恒昌煤业没有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而是和家属协商赔偿私了,于5月19日死者被拉回,22日在本村下葬。
7月1日,我们来到和顺县应急管理局将该起涉嫌瞒报事故,反映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我们将去核实,截至发稿,没有接到任何回复。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恒昌煤业”全称为和顺县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40723000003885 ;法定代表人:曹猛;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南窑村;经营范围:煤炭洗选、储存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标准选择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不禁要问:上述白纸黑字的国家律法规定,条条框框清清楚楚,难道晋中市和顺县恒昌煤业可以公然对此视若无物置若罔闻吗?
2017年8月11日,吕鑫煤业发生严重的“8.11”滑坡事故,和顺县多个政府部门曾数次表示“滑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面对镜头总经理高阳发生了180度反转,使谣言变为事实;事后,晋中市对全市露天煤矿、和顺县全部煤矿停产停建整顿,同时晋能集团所属所有露天煤矿停产整顿,开展安全大检查,举一反三,排查隐患,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随之而来的是,晋中市和顺县多个领导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置,事故最终被追责。
吕鑫煤业瞒报事故,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进行,那么如今山西省和顺县相关部门面对和顺县恒昌煤业涉嫌瞒报事故是不是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进行呢?,难道仍不吸取“8.11滑坡事件”前车之教训,仍给涉嫌瞒报企业以滋生的土壤?希望晋中市、和顺县职能部门予以重视,严查瞒报事故,对那些违法乱纪的政府官员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