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应由机动车实际所有权人独立承担,有的意见认为应由机动车名义登记人独立承担,有的意见认为应由两者承担按份责任,还有的意见认为应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应根据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责任主体。 购车指标、号牌的返还认定 当事人主张机动车所有权的同时,往往附带要求返还机动车车辆,同时一并要求返还机动车行驶证、购车指标、号牌。虽然此问题在实务中争议不大,但笔者在此提出该问题,主要是想探讨如何在司法层面和行政层面在该问题上进行有效衔接。在司法层面,虽然能解决机动车的所有权人认定问题,但无法解决购车指标的归属问题,故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并没有实质解决“车户分离”的法律乱象。 因此,笔者认为,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应当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将相关“借名购车”事实告知相应的有权行政机构,由其对借名双方进行行政处罚,如依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已取得的购车指标等等,从而恢复良好的法律秩序。(陆金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