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3)
时政 | 发布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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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处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第二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其于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指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五年内再次违反相关规定;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应及时记入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对失信名单予以公示,并可通报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诚信档案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在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1年内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将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诚信状况作为给予财政、税收、土地、金融、人才等方面优惠政策的参考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华侨的投资,参照本办法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原题为: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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