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stzfsstl@chinalaw.gov.cn。 司法部 2019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和积极促进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依法可以单独或者与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四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对特定项目建设进行投资,但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调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国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公开。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需由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流程、条件等,并公平、公正予以审核。 第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对相对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依法及时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