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关于收受烟酒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实践中,要旗帜鲜明澄清关于“收受烟酒均不构成受贿犯罪”的错误认识,精准把握纪法罪的界限,以“查”、“治”贯通阻断风腐演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精神,党员干部收受烟酒后,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累计数额达到受贿犯罪刑事追诉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对于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烟酒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以考虑认定为受贿犯罪。因此,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将收受烟酒行为纳入受贿罪处理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障碍,在工作中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注重收集受贿人对其收受的烟酒价值知情程度、请托谋利事项和具体谋利情节等证据,并围绕涉案烟酒的来源、行受贿过程、烟酒去向等调取相关言证书证,以达到职务犯罪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就可以将收受烟酒行为认定为受贿犯罪。 实践中,对于认定收受烟酒行为构成受贿犯罪的,要着重把握如何认定涉案烟酒的价值。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和处理涉案烟酒的价值认定问题:一是对于能查扣到涉案烟酒的,应当按程序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事实证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价格认定,如需进行价格认定,应将受贿人收受涉案烟酒的时间作为价格认定基准日来认定受贿数额。二是对于受贿人指定或者现场授意行贿人购买涉案烟酒的,鉴于行受贿双方对行受贿数额均已明知,一般不再进行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可以直接按照涉案烟酒购买价格认定受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