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国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董志涛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杨国春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王法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判决,对于在案冻结扣押的刘富国违法所得497.44万元、董志涛违法所得542.83万元、杨国春违法所得88万元、王法违法所得1750.54万元,以及案涉韦灵才违法所得529.8万元、刘松鹤违法所得50万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剩余不足部分3424.99万元继续向这四名被告人追缴。董志涛个人受贿部分违法所得133.6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刘富国、杨国春、王法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22年3月,负责此案二审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刘富国案由新乡中院重审,图为新乡中院资料图 新乡中院重审 改判刘富国两宗罪 2023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刘富国当庭辩解称自己无罪。其辩护人的意见则包括:“中国银行和华信国源公司都是类信贷业务里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方,都是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民事活 动,中国银行不存在可以控制其他市场主体的任何职权”,“退一步讲,如果假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完全真实,那么本案也更接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绝无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罪”等等。 所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根据《刑法》第一六五条规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相当罕见,记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有发现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任何案例。
刘富国在二审时获得重大改判,图为法槌资料图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富国、董志涛作为中国银行的管理人员,伙同杨国春、王法,“依托中行河南省分行的信息平台和中间收入业务,成立华信国源公司,利用从事中国银行类信贷中间业务的职务便利,介入中国银行中间业务。在为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通过华信国源公司与融资企业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等方式,非法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从融资企业融资成本中获取咨询服务费用。刘富国等人的行为本质是一种经营获利行为,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变相增加了用资企业的用资成本,危害了公司管理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刘富国等人 “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受贿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判决: 刘富国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董志涛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杨国春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王法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