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面,孙德顺在中信银行利用公权力为企业老板批贷款;与此对应,这些老板有的以投资名义,将巨资注入他实际控制的平台公司,有的则送上优质投资项目或投资机会;平台公司用这些老板提供的资金投入那些老板提供的项目,以钱生钱,和老板们共同获利分红,形成利益共同体。 孙德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人家认为(我)给介绍的一定是好的,一定是有内部消息的,一定是盈利的。企业能够给你投这些钱,他也是看着你的面子。 孙德顺设计了结构极为复杂的重重掩体,两家平台公司是他的核心经营团队,是遮蔽在他身前的第一层“影子”;在平台公司之下又设立了十多家项目公司作为第二层“影子”,项目公司和行贿企业还不是直接交易,而是双方各自再成立空壳公司作为第三层“影子”,多层影子公司层层嵌套。交易主体本身已经魅影重重,资金往来又伪装成各种貌似合法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协议,用“影子交易”为利益输送再蒙上一层迷雾。 这些障眼法给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专案组研究后决定,不在影子的迷阵里打转,而是反过来从源头入手,梳理孙德顺在中信银行推动的贷款授信,找到其中明显异常的决策事项,再针对性地调查获得贷款的企业和孙德顺的关联。这一调查策略抓准了孙德顺腐败问题的核心,那就是利用信贷审批权谋私。 樊祥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2014年底的时候,有一家能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因为这家能源公司已经出现了债务危机,是一个高负债的企业,一般不会发放贷款的。但是在孙德顺干预下,这笔40亿的贷款发放给企业,很快就形成了不良资产。为了表示对孙德顺的感谢,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和孙德顺控制的平台公司签署了一个增资协议,这样就完成了利益输送。 这家能源企业通过所谓的股权投资协议,让孙德顺控制的公司实际获利达1个亿。类似这样的权钱交易还有多笔,企业向孙德顺输送利益的包装方式五花八门,但换取的东西都一样,那就是银行贷款。抓住了这个核心,重重魅影也就迅速消散,实际控制人清晰显影。 孙德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我在跟一些企业家交往的过程当中,界限不太清,你的我的有的时候就分不清了,总是老想着为自己或者自己的利益关联方去谋一些利益。 孙德顺案凸显出管住信贷审批权这一关键权力的重要性。银行贷款审批一般是由贷款客户递交申请材料,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批,而孙德顺却经常直接与企业对接,再布置给下属去做,用程序倒置的方式违规操作。按照中信银行的制度设计,行长对信贷审批只有一票否决权,没有审批权;审批必须经信贷审批会议集体表决通过,主要领导必须末位发言。但事实上,孙德顺经常无视这些制度,直接干预信贷审批,银行内控机制在“一把手”的权力面前失去了作用。 樊祥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他从副行长升到行长,一直还抓着这个权,还兼任这个贷审会主任。作为贷审会主任应该末位发言,就是你不能上来就定调子。但是他听到别人有不同意见了,就忍不住了,上来就直接说,“怎么不行了,你说不行,怎么不行了”,别人就不敢说了。银行本来是有一套比较严密的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程序,经过这种人为的干预,这些程序都被穿透了。 针对孙德顺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推动中信银行系统性地开展以案促改,首先从公司治理结构上进行纠正,强化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职责,确定他们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同时推进授信体制、风险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强化问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 刘成(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首先就是禁止行长担任贷审会主任,避免行长直接对信贷项目的干预。然后就是完善授信管理制度,对授信的调查、审批,一直到授信后的管理,都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出审批人制度改革,由过去这种行政的审批管理制度,改成专家型的授信审批制度,让整个信用管理能够得到完善。 孙德顺案也反映出,导致金融领域监管缺失的原因,既有自身内部监管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行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毛奉君(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通过案件反思我们金融监管工作,一个是还存在履职宽松软问题,另一方面金融领域一些制度规章亟需完善,部分交叉和创新领域的监管制度存在缺失,导致了一些金融风险、金融乱象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