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7日,广西玉林博白70岁的退伍对越自卫反击战老兵当街被一名年轻男子殴打,后被打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2月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被害老人儿子李先生处获悉,2日,他收到了该案的判决书,打人者秦某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先生说,每周日,家里人都会去看望父亲,点上几炷香,跟他说说话,这周日,家人打算把这判决结果告诉父亲,告慰其在天之灵。“这个结果可以了,判了死刑,不是死缓或无期。”据李先生透露,案发后,打人者一方曾联系他们道歉,但他们没接受道歉,只是告诉对方去医院交医疗费。 22岁男子借手机遭拒殴打70岁退伍对越自卫反击战老兵致死 据李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7日凌晨,22岁的被告人秦某水酒后在博白县城游荡,当天早上8时许,来到博白县人才交流中心通往饮马江二路的巷子,向路经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武(男,殁年70岁)借手机使用。遭拒后,秦某水心生怨气,便尾随李某武,突然加速冲向他,从背后将其打倒在地,并用拳头连续猛击枕部、项部。李某武多次挣扎起身,均被秦某水摔倒、压在地上,并被踩住手或勒住脖子无法反抗,并遭对方猛踩头部和项部、用拳头猛击其面部多次,还被对方以手掐或手前臂卡压其颈部三十余秒钟。李某武受伤趴地不起,秦某水走向附近某早餐店将在店用餐的群众吓跑后,又返回继续用脚猛踩李某武头部、项部。秦某水上述殴打行为致李某武头部、面部流血、多处受伤,当场倒地不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1年3月8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武符合颅脑损伤后长时间处于昏迷状态,并发肺部感染,促进肝脏疾病的发展恶化,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据了解,本案被害人李某武于1979年参加越南自卫反击战,身负重伤,荣获三等功。1983年回到博白县人民武装部,1986年转业到工商管理局后退休。该案发生后,被告人的行为引发公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某水供述称,他是当地某小区物业保安,案发前喝了酒,还因醉酒摔倒了几次。因手机不见了,他向被害人借手机想打通自己手机寻找,被拒绝后他就尾随、殴打了对方。对于上述指控,他辩称,其对指控其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是醉酒状态无意识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的,不是有预谋故意打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害人生前患肝胆管细胞癌但颅脑损伤是致死主因 打人者被控故意杀人罪 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武的死亡原因分析称,结合病历资料及案情分析,被鉴定人李某武的死亡原因符合在患有严重肝胆管细胞癌并转移的基础上,他人打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颅脑损伤为主要死因,是引起死亡的原发性暴力损伤;肝胆管细胞癌合并肺、肾转移为辅助死因,是独立于主要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其本身或单独并不足以致命,在死亡过程中或仅起轻微、间接的促进作用,这些因素与主要死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于被告的辩解,法院认为,秦某水是一名成年人,饮酒后虽然自我控制能力下降,但是并非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他为泄愤殴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死亡,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秦某水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打人者被判死刑 受害人家属:未接受被告方道歉 打算本周日告知父亲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