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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2)

专题 | 发布时间:2021-06-29 | 人气: | #评论#
摘要:(三)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四)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五)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

  (三)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四)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五)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六)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第八条 党旗的通用尺度为下列5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党旗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旗:

  (一)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的会议室。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旗:

  (一)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

  (三)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项目攻关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党组织阵地、党员突击队等;

  (五)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参照党徽图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党旗图案。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需要同时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把党旗置于首要位置。

  第十二条 制作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第十四条 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等,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党旗,不得制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条例所附制法说明的党徽党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党徽党旗。

  不得随意丢弃党徽党旗。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党徽党旗,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处置。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党徽党旗。

  第十五条 党员去世后,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者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随遗体火化,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第十六条 在网络、出版物等使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网络、出版物等使用的党徽党旗图案标准版本,在共产党员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

  第十七条 党徽党旗知识应当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应当教育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党徽党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尊重和爱护党徽党旗。

  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党徽党旗知识的宣传,报道和使用含有规范党徽党旗图案的消息和图片,维护党的形象。

  第十八条 党徽党旗按照本条例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制法说明制作。制作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党徽党旗。

  第十九条 党徽党旗原则上应当集中配备发放,做到一个党委有一枚党徽、一个支部有一面党旗,所需经费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徽党旗各项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和商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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