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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日报》主笔冯伟光在机场被捕 正准备飞往英国(3)

专题 | 发布时间:2021-06-28 | 人气: | #评论#
摘要:案情披露到这个份上,话已经说得很直白了:《苹果日报》作为一家在香港的持牌媒体,其所作所为已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 即便

案情披露到这个份上,话已经说得很直白了:《苹果日报》作为一家在香港的持牌媒体,其所作所为已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苹果日报》主笔冯伟光在机场被捕 正准备飞往英国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

即便如此,那些为《苹果日报》辩护、洗地的个别西方国家政客以及媒体机构还是意料之中地“如约而至”,他们那套说辞与香港记协主席杨健兴所讲的大差不差:“如果因为刊登文章被指控违反国安法,将在业界散播恐惧,严重损害新闻自由。”

不少美西方政客很擅于用扣帽子的方式造谣,还都是些诸如“种族灭绝”、“人权现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这类“大帽子”。国际上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乍一听会被吓一跳:“种族灭绝”会很自然地勾起人类文明史上那些至暗时刻的“历史照进现实”;那些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被写入各国宪法的诸多自由一旦受到损害,会直接导向令人义愤填膺的“违宪”二字。可问题就在于,在这些被扣上的“大帽子”与现实具体情况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事实落差与信息空白往往被造谣者选择性无视,被围观者习惯性忽视。其直接结果往往便是:只要你抛出的骂名足够耸动,被骂者就算毫无过错也会显得错了三分。

在互联网时代,造谣往往是低成本的,辟谣却一直成本高昂。美西方政客的“泼脏水战术”屡屡得逞,然而从来如此便是对的吗?

笔者以为,被扣上的“大帽子”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的巨大落差与信息空白并非无法填补,因为人类足够聪明及理性地制订了法律 ——法律规范了边界,而随着边界的划定,落差与空白变得越发明朗。

那些用“新闻自由”为《苹果日报》的违法行径辩护的人恐怕还有一句潜台词:“国家安全”也是一顶“大帽子”,不能说扣就扣上。正因如此,世界各国才会纷纷进行国家安全立法,用具体而严谨的法律条文为国家的执法行为划定边界。也正如《苹果日报》两位被起诉的高层,所涉嫌触犯的并非是大而化之的“香港国安法”,而是具体又具体之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

那么同样地,“新闻自由”当然也是一顶“大帽子”。自约翰·弥尔顿在1644年著出《论出版自由》之后,新闻自由就被视为言论自由的延伸与衍生为世人推崇与尊重。那么言论自由亦或是新闻自由又是否存在一个边界?

起码在人类的法律中,当然是存在的。

1919年申克诉合众国(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首次确立了美国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原则,即“明显且当下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也正是在此案的宣判过程中,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提出了关于言论自由著名的“剧院火警比喻”: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中虚假地大喊失火而引起恐慌的人。而随着历史的演进,越来越多具体判例的积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原则得到了扩充,比如:“坏倾向原则”(bad tendency)、“立刻的非法行为”(the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test )、“实质恶意”(actual malice)、“当代社区标准”(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必要的公众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等等。

《苹果日报》主笔冯伟光在机场被捕 正准备飞往英国

申克诉合众国案

由此可见,用“言论自由”亦或是“新闻自由”的帽子去顶掉“国家安全”这顶帽子,在法律层面上往往行不通。更何况,世界各国法律大多遵循同样的逻辑: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不得煽动以武力及其他手段推翻合法政府,不能破坏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煽动宗教、民族对立等等。

那些妄图用“新闻自由”为《苹果日报》辩护的人到底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怀抱着“原教旨主义新闻自由”从17世纪穿越而来的人?任何崇尚法治的社会人都该在法律的框架内阐释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边界,倘若仅在国家安全领域讲法治,在新闻自由领域不讲法治,那这可能是新闻自由被黑得最惨的一次。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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