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类案件中,还会涉及受贿人被查时名贵特产发生价格变化问题。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受贿金额?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具体认定时,要遵循就低不就高原则,要通过查找当时的市场价格,经过第三方评估来认定。如果有升值,升值的部分不认定为其受贿金额。“比如,10年前,某官员受贿当时价值200万元的某名贵特产,现在升值到了1000万元。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证据证实当时价格,其受贿金额就被认定为200万元,升值的800万元将被认定为非法所得”。 他认为,名贵特产具有一定隐蔽性,一些非公开发行的股权、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纪念币、纪念钞等特殊资源的隐蔽性更强,这都给最后的法律认定带来一定难度。这类腐败案件中,不排除还存在暗渡陈仓式的行为。比如,行贿人表面上送的是虫草、茶叶等,里面可能隐藏了金条、现金等。如果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不承认,在法律上认定起来也比较困难。 毛昭晖表示,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腐败属于一种新型腐败。这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治理工作,一方面要完善相应的制度。行贿受贿类案件办案周期普遍比较长,因此,对一些被查封的名贵特产要区别对待,比如玉器等一些不涉及保质期、易看管保存的要先封存,而茶叶、药材、虫草等一些容易损坏或保质期短的名贵特产要及时拍卖。“如何认定名优特产跟受贿之间关系,对名贵特产的鉴定、评估、储存、拍卖等,都还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