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挺征认为,他没有强奸杨女士的意图和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他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由检察院撤回起诉。 他的辩护人则认为,楚挺征的行为没有违背杨女士的意愿,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楚挺征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杨女士的陈述,证据不足;同时,杨女士伤情造假。因此,请求宣告楚挺征无罪。 楚挺征的父亲,是一家能源企业在郴州的员工,他也是楚挺征的辩护人之一。 楚挺征的妻子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她原来想作为其丈夫的辩护人之一参加庭审,但后来家人担心自己受到更多的精神伤害,因此最后决定由楚的父亲参加。 2020年12月1日,宜章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楚挺征违背杨女士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楚挺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不过,杨女士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楚挺征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加重处罚。经查,楚挺征系在无人且未开灯的包厢内实施犯罪行为,不符合‘当众’的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宜章县法院一审判楚挺征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杨女士提出的民事赔偿诉求,法院只认可了其中的医药费部分,共计737.46元。 楚挺征随后提出上诉,他在2020年12月7日所写的《上诉人于一审判决之具体意见》中表示,“(2020年)3月31日晚在帝都海鲜酒楼202包厢内,本人绝对未违背杨当时之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压其身、脱其裤并意图与其发生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运用法律不当,本案属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历史必将证明这一错案,必将还原全部事实真相。本人确定完全无罪!”他表示,自己“绝不放弃、绝不退缩、绝不屈服”。 2021年3月3日,此案二审,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楚挺征的妻子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当日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到下午4时许结束,楚挺征及其辩护人——他的父亲,均为他作无罪辩护。 不过截至2021年4月13日,此案二审尚未宣判。 楚挺征的妻子亦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此事件我先生肯定是有难辞其咎的错误,至少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是他不至于犯罪!一日夫妻百日恩吧!他亏欠我,对不起我,这是应该我去找他讨说法,这样治罪于他,让他身败名裂,对他本人不公平!” (原标题:湖南一区团委书记涉嫌强奸海归女企业家案二审待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