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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一支行原行长炒股血亏、欠债近3亿,诈骗千万被判11年(2)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7-20 | 人气: | #评论#
摘要: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云南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仰某名为仰翱,系2013年震惊一时的诈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案主角。云南高院认定:2009年8月,仰翱作为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云南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仰某名为仰翱,系2013年震惊一时的诈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案主角。云南高院认定:2009年8月,仰翱作为源畅高科和大理源畅公司董事长、仰於春(仰翱之子)作为大理源畅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在明知大理源畅公司实收资本为零,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均为零的情况下,以大理源畅公司之名虚假申报实施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并在申领、使用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采用隐瞒事实和履行一部分小额合同的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5582.4652万元。此外,仰翱、仰於春在公司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大理州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巨额信用证质押款人民币一亿元。
 
自2013年7月20日仰翱父子被拘,部分债权人次月得知这一情况后,即向孙浩兵催讨债务,但孙浩兵仍于2013年8月22日向张某甲、秦某甲夫妇借得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沈某甲、沈某乙兄弟借得承兑汇票共计450.84万元,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与承兑汇票数额对应的现金。
 
2013年9月初,孙浩兵因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催讨债务无能力偿还,向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申请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而此时,其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尔后,孙浩兵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左右,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包括张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在内的债权人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孙浩兵将对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债权人。孙浩兵向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以保护孙浩兵个人为前提,将孙浩兵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笔人民币8010万元借款实际仍由孙浩兵个人承担偿还,待仰翱回来后和孙浩兵当面商谈偿还承担部分借款。此后,孙浩兵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书》向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清偿债务。
 
2016年2月,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当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对孙浩兵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浩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张某甲、秦某甲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骗取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2019年11月15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浩兵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孙浩兵违法所得人民币1390.38916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人民币941.54916万元,发还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人民币448.84万元。
 
孙浩兵不服,提出上诉。
 
无锡中院于2020年7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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