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医护人员安全,法律不能缺位。 就在上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法明确强调:“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时特别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都要受到法律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早在2015年“医闹”就已入刑,此后多部门还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可以说,相关法律法规越织越密,有法可依已经实现,维护医疗秩序已经有了一道法治“安全门”。 徒法不足以自行。就现实来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必须努力方向。 眼下,很多涉医事件中法律救济渠道并不通畅,医疗机构以及部分执法者普遍存在息事宁人的心态,迫于舆论压力、负面影响等,往往一再退让。可殊不知纵容迁就,只会让“医闹”者更加肆无忌惮,形成恶性循环。上述事件中,北京警方的“零容忍”,是一个很好的示范。不轻饶任何伤医、辱医者,不姑息任何越线逾规行为,从细微处着手防范,才能防患于未然,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医生是“生命的保护神”,理应受到最高礼遇。伤医辱医是法治社会之耻,是文明社会之耻。法律有所为,社会也要行动起来,推动形成尊医重卫氛围。这不仅仅是为了医生,更是为了增进医患信任,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环境,为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孙莹 何若,部分内容综合@6大大9、西城警讯、平安万柏林、网友留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