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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法院:直播平台成诈骗易发区,主播植入赌博色情广告

专题 | 发布时间:2019-12-17 | 人气: | #评论#
摘要: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通讯员 高翡 张丽颖 2019-12-17 18:19来源:澎湃新闻 字号 网络直播行业问题频发,大量纠纷涌入法院。12月17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涉网络直播类案件调研情况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通讯员 高翡 张丽颖

2019-12-17 18:1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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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问题频发,大量纠纷涌入法院。12月17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涉网络直播类案件调研情况指出,网络直播平台已成虚假广告、诈骗犯罪易发区,部分主播在直播中植入赌博色情网站等虚假广告,刑事犯罪风险突出。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门槛的不断降低,全民参与直播热潮高涨,网络直播行业得以迅猛发展,逐渐形成了以“电商直播”“游戏直播”“秀场直播”为主的网络直播模式。
 
调研指出,由于相关规定的滞后性及有效市场规制缺位等因素,网络直播行业问题频发,大量纠纷涌入法院。
 
“涉网络直播平台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北京东城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孟卫明举例,如直播平台之间因挖角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权利人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侵权纠纷;以及直播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因“打赏”行为而产生的赠与纠纷等。
 
在平台竞争上,自带流量红利的网络主播成为各大平台“挖角”的对象。数据显示,近50%此类案件系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不规范“挖角”主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也在不断凸显。
 
孟卫明提醒,主播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无视与原平台的合同约束而转换平台,一旦构成违约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播不仅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甚至还会被禁止在原签约平台之外开展直播活动,而挖角平台也要承担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直播平台也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调研指出,近23%此类案件,系因平台签约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的表演内容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并营利,进而引发作品权利人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侵权纠纷。
 
比如,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中翻唱或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免费播放视频网站上热播的影视作品,或以加框链接嵌套方式呈现电子竞技直播、体育赛事节目等;直播平台则通过设置专题栏目、对直播内容进行编排整理等方式引导用户观看直播内容,以此来吸引粉丝打赏、获取巨额流量并按照约定分成盈利。
 
此外,直播平台还成为发布虚假广告、诈骗犯罪的易发区。
 
“网络直播广告作为主播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高利润的驱动下,部分主播在直播中植入诸如高仿品牌商品、三无保健美容产品、赌博色情网站、刷单兼职等虚假广告,由此引发的刑事犯罪风险也愈发突出。”孟卫明表示,越来越多的被害人系通过网络直播获取相关刷单兼职信息,继而陷入“高佣金”网络诈骗圈套,导致其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部分主播也因涉嫌故意发布虚假诈骗广告获利而构成诈骗罪。
 
孟卫明坦言,由于此类广告视频拍摄、介绍手法较为隐蔽,且存在易复制、传播的特征,监管难度较大,“虽然已有《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规制,但是目前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控的技术能力还较为薄弱,直播广告监管仍存在较多盲区”。
 
基于此,东城法院民三庭法官高翡建议,应提高网络主播及用户参与直播的准入门槛,建立畅通的知识产权投诉和维权渠道,并构建“政府+行业+平台+用户”的多元化监管共治模式。
 
“直播平台应不断强化对直播内容的审查,对违法违规、有违公序良俗的直播内容第一时间进行屏蔽,尤其要注意正在热播的作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管作品。”高翡认为,在明确负责网络直播监管的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发动相关行业协会、直播平台以及网络用户的监督积极性,实现内外监管相协调的有效监管模式,全面规范直播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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