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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鼓励检察官敢用善用不起诉权

专题 | 发布时间:2019-08-27 | 人气: | #评论#
摘要:这是一个福音,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很好的诠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论不起诉权的合理使用》这篇文章,释放了一个重大信号!为童建明副检察长点赞叫好! 童建明:
这是一个福音,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很好的诠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论不起诉权的合理使用》这篇文章,释放了一个重大信号!为童建明副检察长点赞叫好!

童建明:论不起诉权的合理使用

不起诉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诉讼经济原则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起诉权仍然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以及不当适用的现象。为此,应树立正确的不起诉权适用理念,从法律理解适用、制度机制完善以及配套措施跟进等多个方面推动不起诉制度的创新发展,激发广大检察人员敢用善用不起诉权的勇气和信心。同时,为了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还应合理设置对不起诉的内外监督机制,推进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做好不起诉案件的文书说理和论证。

一、不起诉权在检察职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诉权是检察职能中的一项基本性权力,是指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与否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对不应或不必提起公诉的则有权决定不起诉。可见,起诉权与不起诉权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是公诉权的一体两面。如果说起诉权是一种积极的公诉权,那么不起诉权可视为一种消极的公诉权,两者都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地看,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权和法定不起诉权。1996年第一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免予起诉修改为酌定不起诉,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在保留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中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力。2018年第三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又新增了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形下,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这种特殊情形下的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共同构成了当下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五种类型。伴随着不起诉权的丰富和完善,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空间逐步延展,与起诉法定主义的基本理念互补衔接,使得公诉权兼具了原则性与灵活性。

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起诉权在检察职能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诉讼经济原则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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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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