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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

专题 | 发布时间:2019-08-23 | 人气: | #评论#
摘要:狄城普法驿站2019-08-22 13:15:48 转自:刑事法律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说刑品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
狄城普法驿站 2019-08-22 13:15:48

转自:刑事法律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说刑品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

 

附:《刑事审判参考》解读文章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法学博士)

原载:《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

编者按:

从实际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表现较为复杂,除了为骗取税款而“虚开”外,还有其他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情况,比如有的是为平账需要,有的出于虚增营业额,扩大业绩需要等。对非以骗取税款的虚开行为能否入罪处理,涉及到对“虚开”的准确认定。本文认为,虚开行为必须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有发票罪。该观点也与此前最高法人民法院对一些个案的批复精神相一致。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现象。故结合调研情况,就这个问题略谈一些个人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205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205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理由是:

 

一、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准确解读“虚开”

 

从历史沿革上探究,立法初始阶段尚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由此,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严厉法定刑。在当时特定的时代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以虚增业绩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尚未出现。因此,“决定”中没有规定“虚开”行为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相反,“决定”在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该款规定分析,似乎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至少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这个实害结果。笔者认为,对《决定》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应脱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刚刚设立之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除此别无他目的。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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