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1月14日消息,蒙冤羁押七年零两个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给其国家赔偿100余万元。因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山东济南商人刁继龙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济南中院赔偿超过5亿元。
2018年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报道《一笔借款,七年蒙冤》,披露了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开设公司,负责公司管理的民警并与亲家签订协议,合作放贷、收钱一事。2011年7月6日,济南商人刁继龙,因借款700万元,被历下分局拘留并被要求偿还借款。
历下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报请批捕刁继龙后,同年8月13日,历下区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当天,历下分局对刁继龙作出释放通知书,但随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将其刑拘。
2012年10月1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中院提起公诉,指控刁继龙犯合同诈骗罪。2013年11月7日,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认定刁继龙在未取得任何土地开发手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出售实际并不存在的“凤还阁院”楼盘,骗取94名被害人购房款2900多万元。
一审宣判后,刁继龙与其他两名被告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24日,山东省高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2月1日,济南中院再次判处刁继龙无期徒刑。
经过山东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2018年9月5日,济南中院裁定准许济南市检察院撤诉。
至此,刁继龙已被关押2625天。刁随后向济南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济南中院2018年12月5日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刁继龙被侵犯人身自由2625天的赔偿金74.74425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刁继龙精神损害抚慰金26.1万元,为赔偿请求人刁继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刁继龙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刁继龙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表示,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不仅侵犯了赔偿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更严重的是对赔偿请求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影响,济南中院仅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确定精神抚慰金显然过低,难以抚慰受到多年牢狱之冤的赔偿请求人。
同时,赔偿请求人被羁押前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系山东楷康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七年的羁押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损失,其大量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造成包括车辆在内的财产贬值损失、公司营业预期收益损失、为第三人张华所还款向等。
刁继龙的具体赔偿要求包括:请求济南中院赔因侵犯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失74.74425万元;财产损失4.9994亿元,包括被査封、扣押、冻结的财产1.0994亿元,预期收益损失3.9亿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72亿元。
此外还包括,请求济南中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山东省高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1月9日,山东省高院正式受理了刁继龙的国家赔偿申请。
(原题为《济南商人刁继龙申请国家赔偿超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