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极目新闻记者查阅了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多家知名乐园的官网,发现这些乐园均有对使用游客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其中北京一家知名度假区的入园须知称,“我们可能在度假区内摄像、摄影和/或录音。您进入度假区将视为您同意被摄像、摄影和/或录音,并同意我们将包含您肖像和/或声音的影像和/或录音用于我们的业务、行政和运营目的或其他直接相关的目的,用于满足法律、安全或保安要求的目的,或其他合法目的。”在上海迪士尼“游客须知”中有类似表述的规定。 记者咨询了上海迪士尼乐园客服人员关于创极速光轮等项目拍摄游客照片的用处。对方表示,自动拍照设备的照片用于内部用途,具体使用范畴则不清楚。此外,当游客入园经过闸机时,会被拍摄一张照片作为入园凭证,照片会在第二天自动删除,园方不会备份。如果游客游玩时对拍照相关规定有疑问,可以咨询现场工作人员。另有客服人员称,迪士尼客户端的下单界面及入园前的“游客须知”中有对游客拍照的相关规定。 记者也向上海迪士尼乐园方面发送了邮件,咨询对于王同学起诉一案的回应,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律师:园方需举证获得游客许可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任杨保全律师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首先,游客入园时签订的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结合该事件相关条款,属于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同时签订该协议并未告知当事人,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另外,如果景区未经游客同意即对其拍照并进行售卖,则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涉嫌违法。此外,园区并没有说清楚这些照片的用途,有可能存在超出合法、正当必要性的范围。 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如果乐园拍摄游客的照片并作为商品出售,必须获得游客本人许可,乐园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拍摄前征得游客同意。以王同学起诉上海迪士尼方面这起事件来看,园方存在侵权的可能,认定的关键在于“游客须知”中的条款是否有效,被视作使用肖像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上海迪士尼方面无法举证其获得了使用当事人肖像的许可,那么其擅自使用当事人肖像的行为将构成侵权。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俞起律师认为,从园方公布的“游客须知”及“隐私政策”来看,这些内容是作为格式条款的存在,未向消费者进行提示或说明,且没有给消费者拒绝的机会,是强迫式的约定,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不符合法律要求,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尽管园方表态在拍照后会及时删除,但这不能表明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拍照就是正当的。即使该条款有效,园方也未明确告知肖像的用途、使用方式、范围等,若园方后续无法举证对照片的使用没有超出必要、正当限度,此举仍极有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园方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