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注意到,在5月7日的司法拍卖中,上述哈苏相机颇为抢手,截至当天12点左右,共有56人参与竞买,起拍价1元、加价幅度5元的相机,经过多轮出价,价格已逾万元。其余瓷器也有数量不等的人参与竞买,截至7日12点,出价最高的为一件55厘米高的粉鸳鸯将军瓶,401元。 申请100万元帮扶乡村7成用于买相机 判决书显示,除了此次拍卖的哈苏H2-80相机机身外,史敏通过受贿和贪污的方式,还购买拥有其它多部相机。 2015年7、8月,为了感谢史敏帮忙协调业务,铜川市锦尚影艺社负责人郝某将一部价值3.292万元的索尼相机送给史敏,史敏予以收受。 2009年11月份,时任铜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史敏,与孔某耀商定使用公款为二人购买相机。后史敏以其个人印制台历、挂历为由,要求铜川市财政局局长张某民(2006年9月22日被任命该职)安排市财政局给孔某耀实际控制的晶新公司转款63万元。同年12月,张某民明知史敏拟将公款私用,仍以支付印刷费的名义,安排铜川市财政局给该公司转款63万元。后史敏、孔某耀前往深圳花费62.94万元购买了一部哈苏H4D相机、两部尼康3DX相机。其中,史敏分得两部,孔某耀分得一部。 证人张某民、张某萍证明,2009年11月的一天,史敏以把自己拍摄的铜川风景照片印制成台历、挂历为由,安排张某民给西安的一家印务公司拨上63万元印刷费。之后张某民安排张某萍给史敏提供的晶新公司账户拨款63万元,张某萍说没有合同和发票,不符合拨款规定。张某民便给张某萍说,史敏是老领导,又分管财经委,自己也很为难。随后张某萍予以办理。 此外,史敏还以自己帮扶的乡村需要支持为由,协调指使他人安排了100万元项目款,但其中70万元被他拿去买了相机。 榆林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史敏以给其帮扶的耀州区石柱镇京兆村争取资金为由,让张某民给耀州区拨款100万元。2012年3、4月份,史敏与耀州区财政局局长赵某峰商定,用为京兆村争取的前述资金购买相机,并让赵某峰为其个人准备70万元。 2012年4月,赵某峰发现铜川市财政局并未给京兆村拨付资金,遂向耀州区石柱镇马咀村书记李某南借款70万元交给史敏。此后,赵某峰安排李某南以马咀村温室大棚改造项目的名义向市财政局申请扶持资金。同年7月,市财政局拨付给石柱镇财政所100万元扶持资金,李某南以虚开发票方式从石柱镇财政所领取了该款。其中,除30万元用于温室大棚改造支出外,其余70万元用于归还李某南。后史敏、赵某峰将所套取的70万元用于购买相机。 被告人史敏供述,2011年年底,他以自己帮扶的乡镇和村子需要支持为由,让张某民给耀州区财政局安排100万元。2012年春节后,耀州区财政局局长赵某峰说帮扶乡镇和村子的100万元已经到账。2012年4月初的一天,他和赵某峰说起了照相机的事,他给赵某峰说用张某民拨的100万元购买相机,他根据赵某峰要两部相机和他要相机的价格估算了一下,需要70万元,遂让赵某峰去准备。后赵某峰安排人给他送了70万元,后来又送来了30万元。 之后史敏去北京和西安购买了9部相机:其中1部哈苏相机及附件、3部索尼相机及附件、4部尼康3DX相机及附件、1部索尼微单相件。他给了赵某峰3部尼康3DX相机及附件、1部索尼微单相机,剩下的5部相机自己处置。其中,他留了1部哈苏相机和1部索尼相机,哈苏相机后寄存到柴某长家里保管,索尼相机放在西安数码家园的家中。另外2部索尼相机,他将1部送给时任铜川交警支队支队长李某根,另1部送给了铜川城建开发公司总经理常某,尼康D3X相机他送给了城建开发公司董事长陈某焕。 喜欢摄影的史敏还喜欢将他的摄影作品印刷成册送人,判决书显示,2011年4月份,被告人史敏时任铜川市人大副主任兼铜川市城中村改造模块推进办公室主任。同年11月,为把自己摄影作品印成台历送人,史敏让铜川市新区锦尚影艺社为其印制台历两千册,花费合计4.28万元。2012年1月,史敏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上述费用虚构为公务支出在铜川市城中村改造模块推进办公室予以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