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仲义认为,在考虑实行“选择性退休”的配套结构性政策时,需要注意在积极就业政策框架中加强对延迟退休的支持,出台支持“选择性退休”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健全实施“选择性退休”的法律保障。 “选择性退休”:可借鉴国际经验 迟福林认为,实行“选择性退休”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研究借鉴挪威等国的实践经验。将退休年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个人,是挪威等国家能够顺利延迟退休的重要因素。 从挪威、德国、英国等国的实践看,有的把退休年龄区间设定为“62-75岁”,有的为“62-70岁”。 62岁为可以部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下限,65岁为可以全额领取养老金的正常退休年龄,70或75岁为退出劳动市场的年龄上限。 特别是在退休年龄的规定上,挪威“自主选择性”的特点突出。从中国实际出发,应当研究设置分步实现男女不同的选择性退休年龄的时间表,并针对特殊行业、特殊职业和特殊群体设置允许提前退休的特殊条款。 挪威城市区域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特斯里认为,为了应对老龄化挑战,挪威于2011年开始进行新一轮养老金改革,并在工会、雇主机构和政府之间进行了多轮政策讨论,不断扩大社会共识。养老金改革与公共财政可持续性密切相关,因此挪威对养老金改革与公共财政可持续性之间的关系做了非常精确的计算。 挪威统计局高级研究员斯特伦提出,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的趋势下,采用固定的退休年龄会使财政支出负担巨大。从2011年改革开始,挪威允许人们在62-75岁之间灵活选择退休时间,个人在工作年限内积累缴费额,每年得到的养老金收益根据积累缴费额除以预计领取退休金年限。挪威养老金改革把出现国家财政缺口的时间大大推迟到2060年,主要是通过有效的激励了人们延迟退休,从而增加了就业人口,带来税基(包括间接税、直接税、工资税等)扩张,提升了财政收入水平,也更好地支撑养老金支出。同时,通过养老金改革,也使社会分配更加公平。
挪威统计局高级研究员霍尔莫林指出,挪威在延迟退休政策下所增加的老年劳动力能够完全被私营部门所吸收。通过改革,激励人们选择更长时间的工作,而不是更快的退休,这提高了劳动参与率,对促进增长和养老的平衡具有明显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