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监会网站 北京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公司在销售个别产品过程中,未能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允许个别人员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开展基金销售活动。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