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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报行不一” 紫金保险、国任保险广东分公司被罚

金融 | 发布时间:2024-02-27 | 人气: | #评论#
摘要:来源: 新快报新闻 广东 公司相关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未执行备案的保险费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来源: 新快报新闻 广东  

公司相关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未执行备案的保险费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罚款4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赵子安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无独有偶,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相同事项被罚款45万元,三名有关责任人均被警告,共计被罚20万元。有法律人士指出,近两年来针对有关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数量明显增加,预计“报行合一”将是今后一段时期的监管工作重点。

调增保险费率或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新快报记者梳理相关公告发现,上述两家险企的违规事项均为责任保险业务中存年化保险费率高于产品备案的最高年化保险费率。其中,紫金保险广东分公司涉及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责任保险业务中的11笔保单。

作为财险险种之一,责任险的承保标的是被保险人(致害者)对第三者(受害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例,简单来说,保障责任包括赔付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如车祸意外导致行人伤残等。

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德明律师认为,对保险产品费率进行监管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持对价平衡原则。

王德明表示,不能通过各种方式实质性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财产险来说,如果调增保险费率,则可能不公平对待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如车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产品价格还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调减保险费率,则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合理费用支出,可能不能覆盖成本,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健性;还可能因费率过低形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商业财产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对总公司层级的处罚力度增加

王德明指出,综合来看,近两年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行为”而被采取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的数量明显增加。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种类多样,包括实际承保条款费率与审批或报备条款费率不一致、扩大或缩小责任免除、改变业务流程、调整赔付方式等方面。处罚措施是坚持“双罚制”,对公司以罚款为主要方式,尤其是增加了对总公司层级的处罚力度,对个人处罚中明显加大了对总公司层级负责人及部门条线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多家财险公司总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或条款等相关原因被罚款,具体包括太平财险、阳光财险、泰康在线、安盛天平保险、美亚财险等,单项罚款金额可达50万元。

据了解,去年监管部门在人身险行业力推“报行合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今年1月发文提到,优化行为监管,加大车险领域“报行合一”检查处罚力度。国联证券分析师认为,在严监管背景下,头部公司凭借更规范、精细的管理能力有望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行业集中度有望再次提升。

■新快报记者 林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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