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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12月起在全国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良贤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2019-12-02 18:2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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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此前,国务院发布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所谓“证”,指的是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照”,指的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一般而言,企业要想开门营业,要先拿到相关许可证,再去办理营业执照。而“证照分离”,则是将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相分离,先赋予市场主体资格,再申请相关的经营资格。
 
银保监会表示,坚持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银行业和保险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系统地、有针对性地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服务质效,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提高监管效能;强化试点工作保障,确保试点启动后严格按照新的审批服务方式开展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方案》对银保监会负责审批的2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银保监会指导地方实施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国务院通知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延长有效期限等改革举措优化准入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具体来看,在下放审批权限上,在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中,将非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中,将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审批权限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所在地银保监局。
 
精简审批材料上,主要有十项内容,主要涉及在部分业务审批时不再需要相关证照复印件、相关可行性报告、个人学历证明等。比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开业验收报告中提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申请材料中提供偿付能力报告等材料。
 
在压缩审批环节上,主要涉及保险机构的审批事项。比如,“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事项中申请人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需审批,改为报告制。“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对曾经取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再次申请同类性质任职资格的,不再进行任职资格考试。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事项,银保监会将其审批时限由30日压减至20日。“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6年被延长至10年。
 
银保监会要求,要在现场检查中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非现场风险监测,强化日常监管。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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