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厦门高鼎也是类似的情况,其官网虽然显示主要经销“国祥”品牌的中央空调,但按照上述国祥销售人员的说法,与福州国翔国鼎相同,厦门高鼎也为浙江国祥在厦门的销售公司、办事处; 此外,上述销售人士还称,两个公司(福州国翔、厦门高鼎)的老板实为亲兄弟关系,且都是浙江国祥的员工。 而对于营销中心与经销商的联系,浙江国祥仅称,公司设有销售中心负责产品销售,由各营销网点负责当地市场的开拓、销售信息的收集、当地客户服务等营销工作,并未提及营销网点与经销商存在重合的情况。 所以,厦门高鼎这样近年来每年为浙江国祥创作数千万营业收入的“前五大客户”,到底是客户,还是分公司、办事处,是一个需要解释清楚的问题。 对此,审计人士对清流工作室称,判断上述经销商是否为企业子公司、分公司,还需要进一步看其是否存在股权关系(比如代持)等关联,如果确认上述经销商确为子公司,则需要将该经销商纳入其合并报表; 但如果该经销商与企业表面上不是母子公司的关系,两者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法律或财务的角度上看,虽然不需要将其纳入报表,但这一情况仍可能导致上述提及的经销商与企业存在关联涉及的贪腐、舞弊等问题。 “代开发票”、“走账”? 清流工作室注意到,近年来,浙江国祥还曾因产品问题卷入纠纷,在一则诉讼中,浙江国祥还出现让其他公司“代开发票”、“走账”的情况。据判决书,原告嘉善宁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嘉善宁远”)于2017年4月购买浙江国祥的组合式空调机组; 但因空调设备安装后出现了严重的漏水现象,导致对方公司停工停产,而浙江国祥拒不维修;2020 年 7 月,嘉善宁远则因侵权责任纠纷发起诉讼,2021 年 10 月,一审法院判决浙江国祥赔偿生产经营损失 79.52 万元、鉴定费 14 万元等。 而在案件中,被告方不仅有浙江国祥,还有类似经销商角色(即从国祥购买商品销售给原告)的“杭州东星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下称“东星公司”)以及负责设备安装的安装商“浙江三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昕公司”)。 按照原告的说法,因无法提供相关配件及安装发票,浙江国祥先找到“东星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由嘉善宁远付款给东星公司,订货提货,但东星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人手,国祥又找到了另一被告“三昕公司”按照其图纸完成设备安装; 清流工作室注意到,虽然原告称浙江国祥无法提供配件及开票才找到上述东星公司,但东星公司则向法院辩称没参与过空调设计与安装,“是国祥公司业务员吴某锋找我公司代开一下发票,就是过一下账。” 最终一审法院也认定,东星公司根据国祥公司销售员要求,进行代购、过账,并未参与空调的设计及生产;浙江国祥既是案涉空调的设计者、生产者,也是委托设备安装者,固原告要求国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 那么,浙江国祥既然并不需要东星公司提供配件,为何还要找其走账?值得一提的是,东星公司并非“代开发票”的空壳公司,在2017年、2018年、2020年、2021年,该公司均曾中标中央空调冷却塔、系统维修相关项目。 对此,上述审计人士对清流工作室称,企业找其他公司走账是用虚假交易手段来隐瞒真实往来或者转移资金的行为,比如A将资金转给B公司,B再转给C公司,目的为隐藏A与C的真实交易关系或转移A的资金; 企业之所以找其他公司走账,一方面是为了走账本身,也有可能是其开票内容不在公司经营范围内,需要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该行为是不合规的,期间如果涉及隐匿真实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则企业可能面临税收上的法律风险。 对于这起纠纷,按照浙江国祥在今年4月问询回复函的说法,其已在 2021 年对该项未决诉讼确认预计负债 93.52 万元;2022 年 3 月,浙江国祥与嘉善宁远已达成调解协议,由国祥和三昕公司各支付84万元、9 万元。 不过公开信息显示,上述纠纷或仍未结束。据企查查、爱企查等,今年年初,嘉善宁远再次以“不当得利纠纷”未案由起诉浙江国祥,案号为(2022)浙0604民初7112号,开庭时间为2023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