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该法同时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打卡记录显示,王江龙(化名)在十月份只有1号和3号没有打卡记录。但劳动法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长设置了上限,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换言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月最多有12天的工作时长可以为每天11小时,但王江龙的打卡记录显示,其10月有26天工作时长都在12小时左右。这显然有违《劳动法》之规定。 11月16日,记者致电参与处理此事的王江龙生前公司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她不负责接待媒体,只能向有关部门转达问题。但截至发稿,该公司尚未做出回应。(正观新闻综合中新经纬、澎湃新闻等) |